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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看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政策


2018-01-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统一开具。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对《公告》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公告》发布背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今年,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为解决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多轮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技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财税部门和相关参与方经过5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平台建设,已具备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能力。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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