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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一号文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2013-02-16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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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农村发展室研究员夏英认为,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和手段――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本报记者 周 琳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充分考察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的科学论断。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农村发展室研究员夏英认为,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公益性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已逐步建立从中央到乡镇多级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目前,全国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经营管理等系统共有县乡两级公益监管服务机构数十万个,人员超过100万人。
其次,经营性服务体系初具规模。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涌现了大批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企业,农户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销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此外,我国还初步建立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分工逐步完善、区域布局比较合理、运行机制趋于规范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资供销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流通渠道实现了多样化,基本形成了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农资经营的格局。
同时,合作性服务组织快速发展。据最新数据,目前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0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4100万户,约占总数的两成。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资料供应、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营销等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公益性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相对于经营性机构来说发展较慢。如基层农技推广领域,‘上面千条线,下面几根针’的状况在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基层农技员的工资待遇依然不高。”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应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具体可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部分经营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也不规范,尤其是部分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存在欺骗农民、抬高流通成本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准绳及行业内部自律条例来规范,也可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的奖励补助、招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在此过程中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规范。
这些问题对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解决“谁为种地服务”问题提供了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认为,要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培养多元化服务主体,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新需求。一方面,应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等新型服务模式。另一方面,发展农业信息化服务,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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