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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罢免的原董事长拒不交还公司印章怎么办?【深圳彩印店铺协会】
亿诚律商阁

5.26

在实务中,总能看到这样的案例:作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被其他股东解除职务,并通知其交出公司印章,董事长拒不返还公司印章而被其他股东诉至法庭。诉讼时,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其原董事长,并无变更;而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并且要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由于原董事长仍然控制着公司印章,使公司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难以依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导致诉讼陷入困境。

公司“人”和“章”的那些事儿(10):

被罢免的原董事长拒不交还公司印章怎么办?

文/亿诚公司法律部  文世春  周亮 

经典案例
案例1

公司证照印信被侵占,如何主张权利

某投资公司由张某等七名股东投资设立,其中张某占有总股本的25%,任公司董事长。2000年6月,张某在得知董事会欲开会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后,私自将能够代表公司的全部证照印信,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人名章等拿走,隐匿不来上班,致使公司陷入停顿状态。后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张某董事长职务,选举产生刘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返还财物。

案例2

法院判决被罢免的原法定代表人归还公司印章

2014年3月,上海新凤城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一致表决同意:解除陈某董事长职务,改选沈某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应于决议作出后3天内将公章移交公司。

于是,新凤城公司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陈某发函给工商局,称其系新凤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出现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任何事项,特别声明: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主体提出的变更事项,均属无效。于是,工商局向新凤城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申请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

同时,陈某拒绝交出公司公章。新凤城公司多次索要公章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公章。法院认为,原告股东会一致作出陈某不再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的决议,并要求移交公司公章,此系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决策,代表公司的意志,应予遵守。故,被告陈某自股东会决议作出日起已不具有原告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身份,本案诉争的公章系原告的财物,原告有权对公章的持有和保管作出处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公司公章,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显属不当,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公章。

诉讼中陈某辩称,公司起诉书只有沈印龙签字,不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院认为,被告持有公章并拒绝移交,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某,但实质已经股东会决议改选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应以修改后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起诉。

常见解决方案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印信被人非法占据,特别是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非法占据时,公司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权:

1.求助于特殊工商变更登记

诉讼历时长,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

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

在此情形下,可以作为特例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2.起诉要求归还公章并申请先予执行

公司作为原告,将侵占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而且,被告拒不交出公章,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如获法院支持,将大大缩短诉讼时间。

但诉讼中不可绕开的一个问题是原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起诉时,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立案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等。很显然,原告无法提供。

此时,原告可出具复制于工商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文书,诉讼文书则可由新任董事长或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此,江苏省高院和山东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中也有规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是否可以刑事举报?

很多公司还会想到刑事举报问题,但是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

那么,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侵占罪所涉的财物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很难成立。

当然,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借助于公章、营业执照等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可举报其构成其他相关罪名。

股东会决议之重要

公司无论是选择特殊的工商变更途径,还是通过诉讼来寻求救济,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作出罢免原董事长、选举新董事长的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是判断公司救济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务必依照严格的程序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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